近日,浙江省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广东葆德科技有限(以下简称葆德)、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(以下简称倍盛)、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(以下简称久益)侵犯阿特拉斯·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认定葆德、倍盛、久益构成侵权。
依法判决:
一、葆德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;
二、久益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并销毁侵权专用模具;三、倍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;
四、葆德、久益共同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,000元,葆德另外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,000元,久益另外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,000元,倍盛赔偿阿特拉斯合理维权费用50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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