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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:葆德、倍盛、久益侵犯阿特拉斯·科普柯专利权并按法定赔偿上限判赔100万元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2-09-28 点击:2762

近日,浙江省人民法院法院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广东葆德科技有限(以下简称葆德)、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(以下简称倍盛)、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(以下简称久益)侵犯阿特拉斯·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认定葆德、倍盛、久益构成侵权。

依法判决:

一、葆德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;

二、久益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,并销毁侵权专用模具;三、倍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特拉斯专利号为ZL201230400984.4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;

四、葆德、久益共同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,000元,葆德另外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,000元,久益另外赔偿阿特拉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,000元,倍盛赔偿阿特拉斯合理维权费用50,000元。

阿特拉斯·科普柯再次恳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,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任何假冒、未经授权使用阿特拉斯·科普柯品牌,意图通过仿冒等手段,达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业和个人,我司都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起诉。同时,阿特拉斯·科普柯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维护开放有序、竞争充分、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,营造诚信守法、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。

关于阿特拉斯·科普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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